实务中,有企业/个人申请了几十上百件左右的商标,被认定成“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”,这个时候,申请人不禁发问,那阿里腾讯华为,哪一个不是申请上万件,怎么没见他们被认定“不以使用为目的”,难道说他们申请的商标都使用了或者说大部分都使用了?就因为他们公司大,就可以随意申请那么多商标?
其实不然,此前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此前大量申请“极氪”、“ZEEKR HUB”商标,涉及几十个类别,但被商标局驳回,驳回复审一样维持驳回,又经历一审、二审才拿到“极氪”、“ZEEKR HUB”商标。
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遇到这种情况,申请15件的“贺阿忙的茶”,申请时也是遭遇被认定为“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”,历经复审拿到商标权。
被认定为“不以使用为目的”,提供使用证据,证明没有恶意,是可以重新拿回商标权的。但如果没有使用证据,也没有使用意图,那就很难了,例如某度,申请的一批商标,被认定为“不以使用为目的”,复审时不提交使用证据,也不提交使用意图,仅仅阐述同行业申请量,是没用的。
这也就说,不管申请人公司规模大小,该驳回的时候就驳回,被认定为“不以使用为目的”后,按照要求提供自己的使用证据或者使用意图才行。
别的行业不知道是否平等,但在商标申请注册这里,大家都是平等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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